【律师观点】
职工因工致残被评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相关案例】
申请人蒲某某系被申请人某中学2012年招聘的安保人员,每月工资2600元,被申请人某中学未给申请人蒲某某缴纳工伤保险。2015年5月18日申请人蒲某某在上班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评定为工伤9级。后因工伤赔偿事宜与被申请人某中学发生争议,申请人蒲某某申请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蒲某某提出如下劳动仲裁请求:
1、要求解除与被申请人某中学的劳动合同。
2、要求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蒲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50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蒲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00元(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2600元,三年共计7800元)。
该案审理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
一、解除申请人蒲某某与被申请人某中学的劳动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蒲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450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某中学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