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茅台酒厂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房国兴受贿案一审作出宣判

   近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原副书记、副总经理房国兴受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房国兴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房国兴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08.9186万元和赃物大众牌途锐轿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贵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定,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房国兴利用担任仁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仁怀市委书记、中共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在获取工程、拆迁征地、土地租赁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08.9186万元和价值人民币90.8万元大众牌途锐车一辆。鉴于房国兴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应从轻处罚;其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清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贵阳市中级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房国兴对是否上诉表示需考虑一下。现该案在上诉期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