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张某与刘某双方于1998年8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9年9月10日生育一子,2010年9月17日生育一女,现儿子已成年。双方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被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修建了一套房屋(占地面积为213.2㎡,主体房屋建筑面积339.47㎡),后该套房屋被征占并被认定合法。征地补偿协议系张某个人与政府签订,获得拆迁补偿款390668元、奖励费3395元,2017年4月29日至2021年7月28日止的过渡安置费为162947.6元(48个月)全部是由张某个人领取。应划地安置面积为213.2㎡,应分房一层商业170.56㎡,二层商业170.56㎡,住房842.14㎡:c户型136.91㎡房屋1套,c户型138.49㎡房屋1套,c户型177.96㎡的房屋2套,a户型124.81㎡房屋1套,剩余应分得房屋为86.01㎡,以及两个停车场待分配。张某企图将前述房产占为己有,刘某得知后为证明前述事实,委托本人调取了以下证据:《接处警记录》《证明》,房屋合法认情况公示、《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公证书》、银行流水记录、《盐津安置一期五组【2018】61号文件、盐津安置一期五组团分房表、微信截图、投资合作建房协议、安置房分配实施方案、选房示意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车票、奖状、接处警记录、短信截图、《租房合同》,银行流水记录等。最后,由于刘某证据充分,张某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刘某获得接近700多万的财产,张某获得400万左右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