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浅析恋爱期间明知对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交往和财物赠与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时获得财物一方是否应当返还财物

基本案情回顾

甲男通过他人介绍,与乙女相识,双方互加微信开始聊天以增进了解。与乙女相识之初,甲男通过微信向乙女发送《这样的夫妻生活谁不羡慕》小短文,并多次向乙女表明其是“真心找乙女过日子,愿意以真心对待乙女”。双方相识没几天,乙女向甲男发送微信信息以酒席需随礼为由向甲男借钱,甲男向乙女表明“如果大家都是这个想法,那钱都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即使在我这里也是属于你的”,“大家在一起嘛,钱都是大家的,不可能分开”,乙女即向甲男说“男女之间,如果在女方困难的时候,男方都不给予帮助,那何谈下半辈子”,收到乙女的这个回复后,甲男向乙女转账,乙女接受。此后,乙女多次以酒席随礼及保养车辆等事由向甲男索要钱财,索要的钱财合计金额60000余元。乙女最后一次向甲男索要钱财时,甲男要求乙女与其办理结婚登记,乙女提出须甲男向其支付彩礼68000元,并每个月给乙女生活费2000元,乙女才与甲男共同生活且不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甲男因无法接受乙女的要求遂不再与乙女来往,并要求乙女返还其向乙女支付的60000余元款项,乙女以甲男给付的财物系恋爱期间自愿赠与为由拒绝返还。甲男、乙女相识后未共同居住生活。

笔者认为

笔者认为,乙女所述甲男支付的款项为双方恋爱期间甲男自愿赠与,不应返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首先,从甲男与乙女认识之初,甲男向乙女发送的短文及其他信息已经明确表明甲男与乙女交往的目的是与乙女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乙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收到并查看甲男发送的信息后即应当知晓甲男的意思表示。乙女第一次向甲男提出借款请求时,甲男向乙女发送“如果大家都是这个想法,那钱都是大家的,不是个人的,即使在我这里也是属于你的”,“大家在一起嘛,钱都是大家的,不可能分开”等信息,在得到乙女“男女之间,如果在女方困难的时候,男方都不给予帮助,那何谈下半辈子”等回复后,甲男才向乙女支付第一笔款项,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甲男也是基于其与乙女交往并共同生活的意思表示得到乙女积极的回应后才向乙女支付第一笔款项,也就是说甲男向乙女支付款项时是附条件的,即双方能够成为一家人共同生活,而原本非为家庭成员之间的异性之间成为一家人的途径及方法即缔结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若乙女反悔,不愿与甲男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则甲双方此前达成的缔结婚姻的前提不能实现,乙女应当返还甲男给付的财物。另外,在甲男与乙女相识之初,乙女已明知甲男的想法及目的,且在双方后续的交往中,甲男也多次向乙女表明与乙女成为一家人的想法,乙女还是以各种理由主动向甲男索取财物,这是乙女在明知甲男的目的后主动向甲男索取,并非甲男主动赠与给乙女。

其次,甲男向乙女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后,乙女予以拒绝,并要求甲男再支付68000元彩礼,每个月给乙女生活费2000元,且不与甲男办理结婚结婚登记。从这一事实可以看出,乙女并没有与甲男办理结婚登记及共同生活的想法,但却仍然接受并多次向甲男索取财物。笔者认为乙女有想通过与甲男的交往从甲男处获取财物之嫌,乙女的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应给予否定性的评价,因此,乙女应当向甲男返还财物。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根据此规定,借恋爱索取财物的行为也应当发被禁止,因此,乙女应当向甲男返还财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乙女以甲男给付财物的行为系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行为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乙女应当返还甲男给付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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